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7號
KLDV,112,補,397,202306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和電機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6,6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太和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