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楊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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