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4號
KLDV,112,補,16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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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楊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錫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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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