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號
KLDV,112,補,13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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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雲阿慧海鮮小吃店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
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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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