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碧莉
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碧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 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 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 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