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309號
KLDV,112,基小,130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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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魏浩宇

被 告 李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 質、來源及去向,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竟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供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掩飾、藏匿犯罪所 得之用,其並因此而獲有星辰遊戲之遊戲幣200,000元【價 值相當於新臺幣(下同)2,000元】。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110年6月10日起,以LINE向原告佯稱:在聖麒平臺匯 款操作賺錢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3日1 3時4分許,匯款75,000元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內,匯款後旋 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受有前述金額之損害。為 此,爰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 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 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洗錢防制法等 刑事案件之理由與證據,而被告將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 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收受使用之 行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案經本院 刑事庭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 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刑 事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 出任何證據資料,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將 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 工具,嗣原告將上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後,旋遭轉出一空, 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堪認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 成員之不法行為,與原告因遭詐騙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行為,均為原告遭騙受 損害之共同原因,洵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所為除須負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刑事責任, 亦為民事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與實際為詐騙行為之詐 騙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以損害 賠償債權人之身分,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被告請求全部損害 賠償之給付,核無不合。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75,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0 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 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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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