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文裕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英俊為被告 提起本件訴訟,惟林英俊已於民國112年5月13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不得由林英俊為被告文裕 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 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經本院於同月 24日以112年度基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29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 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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