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23號
KLDV,112,司促,3923,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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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馥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馥瑜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276,5
11元未給付,其中264,326元為本金;12,09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326元 黃馥瑜 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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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