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志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