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70號
KLDV,112,司促,3670,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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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止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峻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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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