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吳連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證一),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
帳戶、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
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
定,債務人為既有之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
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
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
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
110年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
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
,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
,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
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
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
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
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
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
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 (三)惟
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3月6日止即未依約定
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2年5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
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
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54元 吳連珍 自民國112年03月07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53654元 吳連珍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