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余志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六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