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曾麗娟
吳麗花
伍天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6萬3,732元(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部分)、117
萬3,420元(上訴人吳麗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2萬0,
359元、1萬9,0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2萬0,359元、上訴人吳麗花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1萬9,0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