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6號
KLDV,111,家繼訴,16,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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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聰錦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桂美



陳桂英


陳雅敏

陳力鵬



陳睿能


陳杰希


陳姿吟


兼前列2人
訴訟代理人 陳桂枝

前列1人訴
訟代理人
兼被告陳杰
希、陳姿吟
複 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闕啓城

闕啟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雅敏陳力鵬陳睿能闕啟峻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未據原告聲請對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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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