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聰錦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桂美
陳桂英
陳雅敏
陳力鵬
陳睿能
陳杰希
陳姿吟
兼前列2人
訴訟代理人 陳桂枝
前列1人訴
訟代理人
兼被告陳杰
希、陳姿吟
複 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闕啓城
闕啟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雅敏、陳力鵬、陳睿能、闕啟峻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未據原告聲請對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