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百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百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江百鎮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被依法追訴、判刑確定,嗣經 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 定,於民國109年2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 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23日,甫於110 年3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之後,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 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第142號、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二、詎江百鎮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安 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未戒除 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3年 內,復基於1次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8月28日18至19時許之某時,在 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內,同時以將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吸食器內後 加熱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依法通知 ,並徵得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於111年8月29日18時40分時 採尿,送驗結果之尿液中均呈現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 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百鎮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時地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百鎮於本院112年5月30日 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均自白坦述:「【對於起訴書所載 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一、我有收 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都認 罪。三、我在111年8月29日下午6時40分時採尿,我於111年 8月28日晚上6至7時間,在我新豐街住處施用,我將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在一起點燃後吸食。」等語情節明確綦詳 ,且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送經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其尿液 中均呈現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 書(同意人江百鎮)、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列管毒品人口 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 卷第17至21頁】。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 3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 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 可佐,足徵被告確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 為本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其事證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施用。核被告上揭所為,各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㈡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之各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 各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上開各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係於上開同時地,同時將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一併燒烤之方式 ,一次同時施用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行為,應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異種法條二罪名,係屬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㈣再被告上開事實欄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 所後3年內,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及執行完畢,之後,另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足 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爰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且被告於上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23日,甫於110年 3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之後,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 31日釋放出所,之後,於同年8月28日晚上6至7時許,在其 新豐街住處施用,並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在一起點燃 後吸食,嗣於111年8月29日下午6時40分時採尿,送驗結果 之尿液中均呈現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陽性反應,足見其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癮已昇 高,自我節制管控能力甚微,前後不超過半年即再犯本案, 益徵其施用毒品之成癮程度很高,與剛初犯之施用毒品者, 二者戒斷毒品之毒癮慾及身癮無法比擬,並有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書(被告江百鎮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1、142、143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江百鎮)各1件在卷可佐【見同上署1 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101至109頁】,爰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 出所後,3年內再犯上揭施用毒品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 ,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
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 好,並有悔改決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 危害,又其於上開時地同時1次混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加以施用之成癮程度很高,及考量 其施用次數、時間,及被告既有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事由,復 酌被告自述:我跟我父母親一起住,我現在要照顧父母親, 我的父母現在都不能走路,我父親剛截肢一個多月,我未婚 ,無子女,我照顧父母,沒有收入,都由我哥哥姐姐支出日 常開銷,我國中畢業,我知道錯了,我這次施用不是我新買 的,是我之前買放在家裡的,我現在要照顧父母,我知道錯 了,請從輕量刑等語,再酌被告若自己不斷除毒癮、戒毒意 志不堅者,日後恐係其哥哥姐姐之擔心被告等一切情狀,乃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 並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 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 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 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 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日後不要再碰毒品 ,切勿以竊換毒之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後悔會來 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 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 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 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 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 ,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 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 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 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 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 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 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 ,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 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 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 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 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 ,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 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 。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 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
,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 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 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 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 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莫輕吸毒慣性小惡,以為無殃,水 滴雖微,漸盈大器,吸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 足滅身,而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 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 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 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 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 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若 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想 通了,乘自己目前還來的及回頭,自己心甘情願改過,就從 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 勿慢性自殘害自己,不自暴自棄,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 給自己,自己不吸毒做到了,則日日存健康、存喜樂,保護 自己亦係保護大家,永不嫌晚。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肆、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