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金簡字,112年度,22號
KLDM,112,基金簡,22,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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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7208號、第80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1262號、112年度偵字第1515號、112年度偵字第2540號、第25
92號、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112年度偵字第2985號、第3027號
、112年度偵字第3367號、112年度偵字第3765號、第3659號、第
3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8,04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温天賜於民國111年5月底透過通訊軟體,得知某真實姓名不 詳自稱「晨曦」之人以公司投資貨幣需人協助購買為由,以 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徵求金融帳戶,雖預見 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該帳戶 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幫助他人從 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竟仍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6月17日 ,先依「晨曦」指示,就其原所開立之彰化銀行吉成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網路銀行及辦理約定轉帳, 再透過通訊軟體將該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告知 「晨曦」。「晨曦」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至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方式,訛詐如附 表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人,使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入或轉入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温天賜上開帳 戶,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至之款項均旋遭轉出,而以此 方式幫助「晨曦」詐欺取財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而後,温天賜受「晨曦」委託提款,乃提昇原 幫助犯意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晨曦」 基於犯意聯絡,由温天賜於111年6月24日11時53分,臨櫃自



上開帳戶提領32萬4,049元(此金額包括附表編號9被害人黃 吉棋受騙匯入之10萬元),再將其中30萬元轉匯至「晨曦」 指定之帳戶,所餘2萬4,049元則作為其報酬,而以此等迂迴 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晨曦」尚另陸續給付温 天賜1萬4,000元,温天賜因此共獲利3萬8,049元。二、檢察官分別以
 ㈠112年3月1日基檢貞敬112偵1262字第1129004745號函(即112 年度偵字第12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㈡112年3月16日基檢貞忠112偵1515字第1129006226號函(即11 2年度偵字第15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㈢112年4月17日基檢貞仁112偵2540字第1129009153號函(即11 2年度偵字第2540號、第25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㈣112年4月18日基檢貞敬112偵2691字第1129009400號函(即11 2年度偵字第26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㈤112年4月26日基檢貞平112偵2985字第1129010119號函(即11 2年度偵字第2985號、第30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㈥112年5月9日基檢嘉忠112偵3367字第1129011362號函(即112 年度偵字第3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㈦112年5月18日基檢嘉讓112偵3765字第1129012155號函(即11 2年度偵字第3765號、第3659號、第38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之犯罪事實,均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然復為 其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行所吸收,詳如下述),為 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㈠被告温天賜於偵訊之供述,及於本院訊問之自白。 ㈡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 ㈢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被害人之匯款或轉帳紀錄、遭詐騙 之對話紀錄。
 ㈣被告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 細查詢、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 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自動化作業轉入帳號內容 異動記錄一覽表、個人網路銀行權限資料查詢、網銀登入IP 歷史資料、被告與「晨曦」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年度 偵字第7208號、第8097號第60至64、195反面至206頁,112 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第19至21頁,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卷 第41至44頁,112年度偵字第3027號卷第43至45、55至56頁 )。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 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行前 ,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 加入犯罪之實行,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仍成立共同正犯,不得以從犯論。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所開立之上開帳戶資料 ,作為「晨曦」向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人頭帳戶後,復受「晨曦」委託,提領如附表編號9所 示被害人黃吉棋遭詐騙匯入之款項(被告提領前最後一筆入 款),再依指示轉匯,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自已提升原幫助之犯意為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低度行為 ,為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聲請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臨櫃自上開帳戶提領32萬4,049元 (此金額包括被害人黃吉棋受騙匯入之10萬元),再將其中 30萬元轉匯至「晨曦」指定帳戶之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事實, 具有吸收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且經本院 於訊問時對被告為事實及法律適用之告知(本院卷第192至1 93頁),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詐欺取財與嗣後提領轉匯之洗錢犯行 ,與「晨曦」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恣 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復依指示提領及轉匯,雖非直接對各 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其行為除使「晨曦」得以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外,同時增加檢警機關查緝及各被害人求償之 困難,危害金融秩序、社會治安,助長詐欺風氣,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反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各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涉案情節與參與程 度,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境貧寒(本院卷第15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供承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及提款轉匯已實際獲取3萬8,0



49元之報酬(本院卷第193頁),核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理由 匯款或轉帳時間 匯款或轉帳金額 案 號 1 黃家宣(提告) 111年2月25日20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家宣聯繫,誆稱可投注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黃家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21日10時26分(同日11時20分入帳)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 劉恩瑜 111年4月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恩瑜聯繫,誆稱投資獲利需先繳納委託費用云云,致劉恩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21日9時31分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40號、第25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 楊松祐(提告) 111年4月中旬 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松祐聯繫,誆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松祐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1日9時29分 10萬元 111年6月21日9時30分 10萬元 4 蔡宗翰 (提告) 111年4月25日 以交友平台「BLUE D」與蔡宗翰聯繫,誆稱開設電商賣場需支付貨款云云,致蔡宗翰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1日9時22分 10萬1,698元 112年度偵字第12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6月21日9時28分 10萬元 5 金苑伶(提告) 111年4月29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苑伶聯繫,誆稱網路公司幫其下注大樂透中獎,獎金需與公司對分云云,致金苑伶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3日10時42分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765號、第3659號、第38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黃祺傑(提告) 111年5月中旬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祺傑聯繫,誆稱可至投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祺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23日10時7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10日13時30分許) 14萬5,000元 7 溫蕙瓊(提告) 111年5月26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溫蕙瓊聯繫,誆稱可至交易股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溫蕙瓊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3日12時許 107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8 阮馨萱(提告) 111年5月26日13時49分 以通訊軟體LINE與阮馨萱聯繫,誆稱網拍進貨需儲值云云,致阮馨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21日12時17分 24萬1,766元 111年度偵字第7208號、第80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 黃吉棋(提告) 111年6月中旬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吉棋聯繫,誆稱結婚需提供彩禮云云,致黃吉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23日11時10分(同日15時3分入帳) 10萬元  戴宥佳(提告) 111年6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與戴宥佳聯繫,誆稱至投資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戴宥佳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3日11時8分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765號、第3659號、第38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黃俊達(提告) 111年6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俊達聯繫,誆稱可批貨販賣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黃俊達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3日12時11分 3萬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5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林秉逸(提告) 111年6月6日10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秉逸聯繫,誆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秉逸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3日10時48分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985號、第30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林智偉(提告) 111年6月16日8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智偉聯繫,誆稱投注博弈網站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智偉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6月21日9時19分 5萬元 111年6月21日10時32分 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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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