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4號
KLDM,112,單禁沒,104,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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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壹伍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杰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 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住處,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 餘淨重共計0.159公克),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 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 ,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2年1月4日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核 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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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