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38號
KLDM,111,訴,13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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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聰


李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聰李志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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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