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58號
KLDM,111,易,458,202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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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鈞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鈞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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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