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2年度,20號
CYDA,112,行執,20,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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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20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薛柏洋
代 理 人 張伯鈺
黃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
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
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
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82,8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
費用66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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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