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總股數 001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原宏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NX000008 8 18,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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