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翁士倫
陳永昇
王振坤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洹瑀
被 告 亞洲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馭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2年4月9日召開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部無效,備位請求將被告112年4月 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部決議撤銷,但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