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4號
CYDV,112,補,244,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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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唐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151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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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