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簡雪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