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4號
CYDV,112,補,234,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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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柯春慈
被 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660,000元,應繳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7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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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