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劉玉霄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被 告 蔡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應將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
期112年4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附號A、B、C、D四區,共計
占用面積16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嘉義市○○段○○段00地號
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1,952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9,497元/平方
公尺=951,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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