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再審原告 謝岩潤
謝於叡
謝陳梅香
謝宜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辜素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面積為2,8
44.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4,
500元,再審原告應有部分為51840分之239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01,493元(計算式:2,844.42平方公尺×14,500元×2
390/51840=1,901,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再審裁判
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