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陳良樹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陳良拓
陳義郎
陳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
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螢光色斜線部分面積約150平方公尺土
地上搭建之圍籬、鐵製遮雨棚予以拆除(面積、位置均以實測為
準),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
0元×占有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31,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