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黃森富
林莘宸
林宥榤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妙琪
上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聲 請 人 蔡宜玲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妙姍
上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勝瑞
聲 請 人 黃分
賴黃言
黃春香
前列黃森富、黃妙琪、黃妙姍、林莘宸、林宥榤、蔡宜玲、黃分
、賴黃言、黃春香共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黃森富、黃妙琪、黃妙姍、林莘宸、林宥榤、蔡宜玲 聲明拋棄繼承,均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黃分、賴黃言、黃春香部分)應予 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繼承人黃家科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聲請 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復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 明定。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黃家科(男,45年3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區○○里00鄰○○○路000巷0 弄0號)於112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黃森富、黃妙琪、黃 妙姍、林莘宸、林宥榤、蔡宜玲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 ,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因此,聲請人黃森 富、黃妙琪、黃妙姍、林莘宸、林宥榤、蔡宜玲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應准予備查,先為 說明。
(二)又聲請人黃分、賴黃言、黃春香均為被繼承人之兄姊,為第 三順序之繼承人乙節,固據其等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 依卷附戶籍謄本顯示,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繼 承人即外孫柳東勝、柳洺瑋為繼承人,其等尚未聲明拋棄繼 承乙節,有本院分案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因此,本件被繼承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輩柳東勝 、柳洺瑋為其繼承人,則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黃分、賴黃言、 黃春香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