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2年度,1045號
CYDV,112,繼,1045,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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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梁世


梁美玲

前列梁世昌、梁美玲共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世維於民國112年2月19日死 亡,聲明人梁世昌、梁美玲為被繼承人之胞弟、胞妹,自願 拋棄繼承權,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梁世維(52年5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里0鄰 ○○路00號)於112年2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配偶李文萍、 子女梁晏誠、梁學富均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繼字第337號准予備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胞妹, 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12年繼 字第337號公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然被繼 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母親梁王惜未合法 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及分案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梁王惜既未為拋棄 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則聲明人梁世昌、梁美玲即非現時合法 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梁 世昌梁美玲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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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