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2號
CYDV,112,司拍,52,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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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戊堃
相 對 人 蔡彦帛

相 對 人 蔡緯琳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惠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 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 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蔡玖麇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 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08年12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蔡玖麇於108年6月25日向 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清償期為108年12月24日。詎屆至 清償日,尚欠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 原債務人蔡玖麇業已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 ,並依法登記完畢,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票、借據、原債務人蔡玖麇之繼承系統表等影 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2年5月30日通 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雖於112年6月5日具狀陳 報若無抵押債權證明文件,難認有實際債權存在等語,惟按 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 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似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 關係,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南田 124 7.84 全部 相對人蔡彦帛、蔡緯琳公同共有1分之1 002 嘉義市 南田 125 55.70 全部 相對人蔡彦帛、蔡緯琳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41 嘉義市○○○路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39.98 41.18 81.16 全部 相對人蔡彦帛、蔡緯琳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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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