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相 對 人 張育瑋即蘇煜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蘇煜展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 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期 日為133年9月11日,清償日期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 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蘇煜展於103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 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8月29日,詎原債務人蘇 煜展於111年10月2日死亡,尚欠本金2,338,828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蘇煜展業已經鈞院選任張育瑋律 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放款戶資料查詢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 告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0年7月20 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2年5月23日具 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有疑慮等語,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 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 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應另循民事訴訟程 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六斗尾 六斗 352-21 708.15 40分之1 002 嘉義縣 六腳鄉 六斗尾 六斗 352-24 92.76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面積 面積 單位 001 81 嘉義縣○○鄉○○○0○0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55.64 55.64 55.64 166.92 ㈠陽台:12.55 ㈡電梯樓梯間:14.96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