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9號
CYDV,111,選,9,2023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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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9號
上 訴 人 葉春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
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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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