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葉世豐
周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葉永成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呂昆霖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呂昆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另請兩造有何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盡量於下次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