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林淑勉
被 告 侯景木
侯水塗
侯水川
侯勝雄
侯昇利(原名侯勝利)
石碼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水富
被 告 侯義一
侯坤源 (即侯金森之承受訴訟人)
侯嘉泓 (即侯金森之承受訴訟人)
侯坤榮
侯水濱
侯明賢
侯文慶
追加 被告 侯勳嘉
侯勳添
侯梅蘭
侯秀惠
侯文洪
上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一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2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面積550.52平方公尺由林淑勉取得,編號乙面積2110.6平方公尺由侯義一、侯坤源、侯嘉泓、侯坤榮、侯水濱、侯明賢、侯文慶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丙面積742.5平方公尺由侯勳嘉、侯勳添、侯梅蘭、侯秀惠、侯文洪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丁面積506.03平方公尺由侯景木、侯水塗、侯水川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戊面積321.44平方公尺由侯勝雄、侯昇利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己面積382.87平方公尺由石碼宮取得,編號庚面積958.62平方公尺由石碼宮以外之所有共有人按受分配面積比例維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起訴應以 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本件原共有人侯黃笑於起訴前民國( 下同)110年6月28日死亡,由繼承人侯勳嘉、侯勳添、侯梅 蘭、侯秀惠、侯文洪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二筆土地(詳下述) 應有部分,並已辦理登記完畢,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5至222、431至441頁)。原 告爰撤回對侯黃笑之起訴,並追加侯勳嘉、侯勳添、侯梅蘭 、侯秀惠、侯文洪為被告(見本院卷第245頁),核與上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系爭956地號土地原共有人侯金森於本院審理中111年6月7日 死亡,由其繼承人侯坤源、侯嘉泓分割繼承取得該筆土地應 有部分,已辦理登記完畢;侯坤源、侯嘉泓並已聲明承受訴 訟(見本院卷第295頁),有侯金森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29至140、211至212、431至436頁),亦應准 許。
三、被告侯水塗、侯勝雄、侯昇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被告侯水川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林淑勉起訴主張:
㈠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二筆土地) 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二筆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 部分並非完全相同)。系爭二筆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 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6項, 請求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分割方法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 務所(下稱朴子地政)複丈日期112年2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下稱附圖一)所示,即編號甲面積550.52平方公尺由林淑 勉取得,編號乙面積2110.6平方公尺由侯義一、侯坤源、侯 嘉泓、侯坤榮、侯水濱、侯明賢、侯文慶取得,並維持共有 ,編號丙面積742.5平方公尺由侯勳嘉、侯勳添、侯梅蘭、 侯秀惠、侯文洪取得,並維持共有,編號丁面積506.03平方 公尺由侯景木、侯水塗、侯水川取得,並維持共有,編號戊 面積321.44平方公尺由侯勝雄、侯昇利取得,並維持共有, 編號己面積382.87平方公尺由石碼宮取得,編號庚面積958. 62平方公尺由石碼宮以外之共有人按受分配面積比例維持共 有,作為道路使用(原告林淑勉原主張其他分割方法,嗣同 意被告侯義一等12人所提出之上開分割方法)。又石碼宮分 配之面積大於應有部分面積,原告林淑勉同意無須以金錢補 償之。
㈡並聲明:兩造共有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 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二、被告侯景木則以:侯景木、侯水塗、侯水川共有之門牌號碼 嘉義縣○○市○○里○○○000號房屋,雖位於附圖一編號丁範圍內 ,然倘依附圖一所示分割,將使192號房屋無法對外通行, 故主張系爭二筆土地應合併分割如朴子地政複丈日期111年3 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一所示(下稱附圖二),附圖二編 號4分歸侯景木、侯水塗、侯水川取得,並維持共有。又石 碼宮分配之面積大於應有部分面積,被告侯景木同意無須以 金錢補償之。
三、被告侯水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被告侯水川則以:我不同意開別的道路(見本院卷第175頁 )。
五、被告侯勝雄、侯昇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提出 書狀陳述:同意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 方法,其中編號戊,由侯勝雄、侯昇利取得,並維持共有。 又石碼宮分配之面積大於應有部分面積,被告侯勝雄、侯昇 利同意無須以金錢補償之。
六、被告石碼宮則以:同意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之分割方法。
七、被告侯義一、侯坤源、侯嘉泓、侯坤榮、侯水濱、侯明賢、 侯文慶、侯勳嘉、侯勳添、侯梅蘭、侯秀惠、侯文洪(下稱 侯義一等7人、侯勳嘉等5人,合稱侯義一等12人)則以:系 爭二筆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其中編號 乙,由侯義一、侯坤源、侯嘉泓、侯坤榮、侯水濱、侯明賢 、侯文慶取得,並維持共有。編號丙,由侯勳嘉、侯勳添、 侯梅蘭、侯秀惠、侯文洪取得,並維持共有。又考量石碼宮 寺廟長久以來為該地區住民信仰中心,為保存該寺廟之完整 及所在位置,經多次與林淑勉、石碼宮討論後達成共識,由 侯義一等12人捐獻部分土地面積予石碼宮,並由石碼宮取得 附圖一編號己部分,且無庸分擔編號庚道路面積。再石碼宮 分配之面積大於應有部分面積,被告侯義一等12人同意無須 以金錢補償之。並答辯聲明:兩造共有嘉義縣○○市○○段000○ 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八、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溪口段956地號土地,面積2632.75平方公尺,同段963地號 土地,面積2939.83平方公尺,其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 所示,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系爭二筆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5至222、36 7至375頁)。而系爭二筆土地相鄰,其上坐落有林淑勉所有 之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双溪口191之1號房屋、侯義一等7 人共有之191號房屋、侯景木等3人共有之192號房屋、侯勳 嘉等5人共有之193號房屋,及石碼宮寺廟一座,其餘為空地 等情,業經本院履勘現場及囑託朴子地政測量屬實,製有勘 驗筆錄及朴子地政複丈日期110年12月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 卷可參(見調字卷第243至249、253頁),並有系爭二筆土 地GOOGLE街景圖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7至347頁),堪信 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為適 當之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 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 第824條第5項、第6項前段亦有明定。查系爭二筆土地為兩 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共有,共有人部分相同,且土地相 鄰,使用分區相同,共有人除洪水塗、侯水川未表示意見外 ,其餘共有人均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合併分割之應有部分各 為27分之24,均過半數,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328至329頁)。又系爭二筆土地並未定有不分割之契約 ,於使用目的上亦未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既無法達成分 割協議,依前開規定,林淑勉起訴請求將系爭二筆土地合併 分割,自屬有據。
㈢次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 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定有明文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 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 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 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侯義一等7人於本院審理中,陳明 願於分割後就取得之土地維持共有;被告侯勳嘉等5人於本 院審理中,亦陳明願於分割後就取得之土地維持共有(見本 院卷第328至329頁);被告侯景木於本院審理中,亦陳明願 於分割後就取得之土地與侯水塗、侯水川維持共有(見本院 卷第328頁),而侯水塗、侯水川雖未到庭就此表示意見, 惟審諸系爭二筆土地上有該三人共有之192號房屋,是由侯 景木等3人就分割後192號房屋所在之土地維持共有,亦符合 渠等利益。另留作道路部分,其使用目的既係為供通行,自 應由取得該部分土地之共有人,按其受分配面積比例維持共 有。
㈣參以被告侯義一等12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即系爭二筆土地 合併分割,並按附圖一所示分割,此分割方法已獲得原告林 淑勉、被告侯勝雄、侯昇利及石碼宮之同意,占系爭二筆土 地應有部分各達27分之24。被告侯景木雖不同意附圖一之分 割方法,主張應按附圖二所示分割(即朴子地政複丈日期11 1年3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一所示,見本院卷第91頁) 。然查,附圖二分割方法為絕大多數共有人(應有部分達27 分之24)所不同意,且系爭二筆土地若按附圖一所示分割, 其中侯景木、侯水塗、侯水川分得之編號丁部分,地形方整
,面臨編號庚道路,且渠等共有坐落於編號丁範圍內之192 號房屋,亦無庸拆除而得以保留。再者,系爭二筆土地若按 附圖一所示分割,則林淑勉所有之191之1號房屋,侯義一等 7人共有之191號房屋,侯勳嘉等5人共有之193號房屋,侯景 木等3人共有之192號房屋,全數得以保留,符合絕大多數共 有人之意願,對侯景木等3人亦無不利。至侯景木主張如按 附圖一所示分割,其分得之編號丁無法對外通行云云。惟查 ,編號丁面臨編號庚道路,自得以對外通行,是侯景木上開 主張,顯有誤會,不足憑採。
㈤再者,被告石碼宮實際占用面積為382.87平方公尺,大於應 有部分面積326.65平方公尺,侯義一等7人、侯勳嘉等5人及 侯勝雄、侯昇利考量石碼宮係嘉義縣朴子市双溪口住民之宗 教信仰中心,為維護該寺廟之完整,免於拆除,乃同意提供 部分土地面積予石碼宮;又石碼宮正面面臨道路,無再共有 系爭二筆土地所留設附圖一編號庚私設通路之必要,且除未 到庭表示意見之侯水塗、侯水川外,其餘共有人復均同意石 碼宮無庸負擔編號庚道路之面積,亦無庸以金錢補償其他共 有人,而由石碼宮分配取得附圖一編號己面積382.87平方公 尺土地,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㈥審酌上開各情,本院認系爭二筆土地以採附圖一所示分割方 法,即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即朴子地政複丈日期 112年2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甲面積550.52平方 公尺由林淑勉取得,編號乙面積2110.6平方公尺由侯義一、 侯坤源、侯嘉泓、侯坤榮、侯水濱、侯明賢、侯文慶取得, 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丙面積742.5平方公尺 由侯勳嘉、侯勳添、侯梅蘭、侯秀惠、侯文洪取得,並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丁面積506.03平方公尺由侯景 木、侯水塗、侯水川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編號戊面積321.44平方公尺由侯勝雄、侯昇利取得,並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己面積382.87平方公尺由石碼 宮取得,編號庚面積958.62平方公尺由石碼宮以外之所有共 有人按受分配面積比例維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既能兼顧 絕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對土地之利用亦無損害,更能保存 地區信仰中心寺廟之完整,堪認合理妥適。
九、綜上所述,系爭二筆土地以採合併分割,並按附圖一即朴子 地政複丈日期112年2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 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十、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有
物之協議,原告始提起本件訴訟,且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時,應斟酌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尚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兩造亦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故 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二筆土地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 費用則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符公平。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溪口段956地號 (面積2632.75平方公尺) 溪口段963地號 (面積2939.83平方公尺) 1 侯景木 1/27 1/27 37/1000 2 侯水塗 1/27 1/27 37/1000 3 侯水川 1/27 1/27 37/1000 4 侯勝雄 1/18 1/54 36/1000 5 侯昇利 1/18 1/54 36/1000 6 石碼宮 - 2/18 58/1000 7 侯義一 4/54 2/9 152/1000 8 侯坤榮 4/54 - 35/1000 9 侯水濱 4/54 2/9 152/1000 10 侯明賢 4/54 - 35/1000 11 侯文慶 7/54 - 61/1000 12 林淑勉 1/9 7/54 120/1000 13 侯勳嘉 1/30 1/30 34/1000 14 侯勳添 1/30 1/30 34/1000 15 侯梅蘭 1/30 1/30 34/1000 16 侯秀惠 1/30 1/30 34/1000 17 侯文洪 1/30 1/30 34/1000 18 侯坤源 1/27 - 17/1000 19 侯嘉泓 1/27 - 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