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上訴人 許怡心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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