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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20號
CYDV,111,簡上,120,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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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上訴人 許怡心
訴訟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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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