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2號
CYDV,111,建,22,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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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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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