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異 議 人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松齡 周松潔 住○○○○○區○○路000巷00號 周水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列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四、五項關於「蔡文彬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文斌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