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0年度,1號
CYDV,110,重訴更一,1,2023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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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異 議 人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松齡
周松潔 住○○○○○區○○路000巷00號 周水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列三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四、五項關於「蔡文彬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文斌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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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