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健育
廖黃芬麗
一、上列上訴人廖健育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廖健育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8,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廖健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列上訴人廖黃芬麗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廖黃芬麗對於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6,207,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廖黃芬麗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