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郭采螢
被 告 何柏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