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78號
CYDM,112,金訴,17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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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1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漢其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廖漢其可預見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騙犯罪者常 藉由承租、收購、應徵工作、貸款等方式,利用他人申設金 融機構之帳戶資料,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之取款工具,且 明知使用他人帳戶作為收受、提領詐欺贓款使用,提領後即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廖漢其於 先前提供本人帳戶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UN」之 人使用,致其帳戶遭凍結後,依其智識程度已可高度預見其 帳戶遭「UN」為不法使用。然為賺取依指示提款、購買虛擬 貨幣之每筆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縱使取得他人帳 戶資料交「UN」供作不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而仍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 「UN」有上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8月間,利用廖漢 其不知情之友人朱盈達(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1127、2115號為不起訴處分)欲借款之機會, 陸續將朱盈達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及朱盈達所經營之「達能工程 行」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資料,提供「UN」。嗣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



所示之人施詐,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A、B帳戶(尚無證據證明廖漢其知悉詐騙集團 成員有3人以上)。廖漢其再利用不知情之朱盈達提領A、B 帳戶內之款項後,朱盈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廖漢其。廖漢其依「UN」之指示扣 除每次購買虛擬貨幣之2000元(共2次)報酬後,將餘款用 於幫「UN」購買虛擬貨幣,藉此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本質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被告廖漢其於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郭興貴、張秀月於警詢中之證 述、A、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27、2115號不起訴處分書、如附表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 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提領/交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郭興貴 於111年7月8日起至同年月25日間,在臉書由暱稱「LINDA PATRICIA TAYLOR」女子向郭興貴佯稱:因自葉門寄包裹到臺灣時,在泰國海關轉運途中被攔截,需要匯款16萬5000元到A帳戶等語,致郭興貴陷於錯誤。 111年7月25日10時15分許:16萬5000元到A帳戶。 朱盈達提領時間 111年7月25日15時35分:16萬元 同日21時26分:5000元。 ------------- 朱盈達交款與廖漢其時間、地點 同年月28日在高鐵嘉義站交付17萬元(其中5000元為還款利息)給廖漢其。 郭興貴提出之臉書、GAMIL、LINE截圖、匯款申請書回條照片 2 張秀月 於111年7月9日起至同年8月10日間,臉書暱稱「威廉姆斯陳」男子向張秀月佯稱:因其在烏克蘭戰區擔任外科醫生,要返回美國但缺機票錢,請張秀月匯款等語,致張秀月陷於錯誤。 111年8月15日、18日:33萬9452元、60萬1000元到B帳戶。 朱盈達提領時間 111年8月16、18日:36萬元、56萬8000元 ------------- 朱盈達交款與廖漢其時間、地點 同年月18日在雲林高鐵站交還款項給廖漢其。 匯出匯款憑證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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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