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20號
CYDM,112,聲,42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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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弘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達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 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 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 紙附卷可參。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其一為贓物罪 外,餘均為竊盜罪,復衡酌其犯各罪之動機、情節等情狀後 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



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9月、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27日 100年9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45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45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10月13日 100年11月1日 100年11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045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38、3433、3632、3640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38、3433、3632、36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01年4月30日 101年7月20日 101年7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30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01年5月24日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編號5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12月27日 100年12月31日 100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38、3433、3632、3640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38、3433、3632、3640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938、3433、3632、36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01年7月20日 101年7月20日 101年7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5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寄藏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505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505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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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