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仁尉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原記載「未於11 2年2月13日前完成治療」,應修正為「未於112年2月3日前 完成治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本院核發之保 護令業已有效存在,卻未能配合完成法院所裁定進行之相關 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 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更失其本身治療輔導之機 會,所為本應非難;2.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情;3.考量被告雖自承有收到保護令等情,然以工 作因素為理由,而未能前去接受輔導教育為辯解,且曾受通 知得聲請延長處遇期限,被告亦表示無意願(聲請);及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4.曾有妨害名譽、公共危險、傷害 、家暴、偽造文書等之前科素行(於本案未構成累犯);5.暨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74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家庭暴力行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家護字第51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 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於111年11 月30日前遷出乙○○位於嘉義縣○○市○○里○○000號之5之住居所 ,並將全部鑰匙交付乙○○,且應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 下列處遇計畫:戒酒癮治療(門診治療)12次,每週1次, 並應自該保護令核發之4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8週( 含戒酒教育6次),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自該 保護令核發之10個月內完成,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甲○○ 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嘉義縣 政府衛生局通知其進行戒酒癮治療後,僅出席5次,且未於1 12年2月13日前完成治療,而未能於上開保護令核發之4個月 內完成12次戒酒癮治療,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1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嘉義縣政府112年2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42188號函、嘉 義縣衛生局111年10月19日嘉衛心字第1110031357號函、嘉 義縣社會局111年10月11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110038393號函 及送達證明、個案彙總報告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檢察官 吳心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