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636號
CYDM,112,嘉簡,63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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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黃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3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第5至7行「使用其所有客觀 上足以致人死傷之一字型扳手1支(已丟棄),破壞鍾佳訓 系爭餐廳之門鎖(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欲侵入餐廳內 竊取財物,然因無法順利開啟門鎖」應予更正及補充為「使 用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致人死傷之一字型起子1支(已丟棄) ,欲破壞鍾佳訓系爭餐廳之門鎖(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侵入餐廳內竊取財物,然因門鎖破壞未成無法順利開啟門 鎖」;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 易字卷第28、29頁)外,餘均引用檢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 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廳 外場人員工作;未婚,無子女,獨居之生活狀況。(2)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因案發當時沒有工作,需要生活費 用,才以起訴書所示方式著手行竊財物之動機、手段。( 3)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持以犯案之一字型起子,並未扣案,參以被告供稱業 已丟棄等語(見警卷第3頁),復無證據證明該物現尚存 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 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30號
  被   告 羅黃泉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路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黃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凌晨0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前往在鍾佳訓所經營之「○○親子餐廳」(址設嘉義縣○路鄉○○村00○00號,下稱系爭餐廳),趁當下四周無人之際,使用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致人死傷之一字型扳手1支(已丟棄),破壞鍾佳訓系爭餐廳之門鎖(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欲侵入餐廳內竊取財物,然因無法順利開啟門鎖而竊取未遂。嗣鍾佳訓發現門鎖遭破壞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黃泉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鍾佳 訓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害報告書、現場蒐證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籍資料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 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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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