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俊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再犯本件,顯見先前刑之 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 符罪刑相當原則,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本院審酌被告曾有竊盜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卻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逕至寺廟行 竊金虎爺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法紀及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可責;惟念及被告行竊之金虎爺像 價格非鉅,被告將之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變賣,未與寺 廟達成和解,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個人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參警詢筆 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金虎爺像後,變賣得款1,000 元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此變得財產 上之利益雖未扣案,仍應予以剝奪,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竊取之金虎爺像雖為犯罪所得,然業經警方尋獲而 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33頁),是被告竊盜之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271號
被 告 劉俊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星曾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醫療暴力罪,經鈞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5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4月23日 9時15分許,駕駛其母劉陳錦烘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至嘉義縣○○鄉○○村○○○0號金山岩廟,趁該廟主任委 員賴枝賢不在之際,徒手竊取賴枝賢持有管理擺放在廟內供 人祭拜之金虎爺乙尊,得手後駕駛上開機車離去。隨後攜至 嘉義市○區○○街00號林記古玩店,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 將之出售予不知情林山評。嗣為賴枝賢發現報警循線查獲。二、案經賴枝賢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時地竊盜事實,已據被告劉俊星於警詢中供認不諱,核 與證人林山評於警詢中證述相符,復經告訴人賴枝賢指述綦 詳。此外,並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 ,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犯罪所得1000元 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檢察官 陳昭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