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王鴻俞
陳浦倫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江冠瑩
被 告 鄭景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