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儒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2年度偵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2時許,在停於嘉義縣○○鄉 ○○村○○○00○0號旁空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舉槍自戕死亡,民眾發現後報案,經警獲報至上開處所處 理時,於被告手上扣得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而具殺傷力 槍枝罪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9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四、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 送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2月7日刑鑑字第1120010923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