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古文龍
被 告 陳威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古文龍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被告陳威銘過 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但書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