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8號
CYDM,112,交重附民,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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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瀅如

陳孟承


被 告 陳桂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原告父親於民國111年8月8日8時36分 許,遭被告騎乘機車自後撞擊所騎乘機車,致不治死亡。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46,9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桂美因被訴過失致死之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 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 規定,原告陳瀅如陳孟承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 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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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