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凱迪
蔣開棋
盧皇助
曾偉德
劉偉舜
黃士褘
許庭瑋
許展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凱迪、蔣開棋、盧皇助、曾偉德、劉偉舜、黃士
褘、許庭瑋、許展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等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24、176、191至192、328至3 29頁,本院卷二第41至42頁)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