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
法定代理人 金登富
訴訟代理人 余忠穎
蔡秉庚
鐘紫音
被 告 王丞祐
劉美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年籍登錄 有誤,致訴訟程序中所為之送達程序有所瑕疵,因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